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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杰与执行梁金奇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杰,梁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马杰,男,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梁金奇,男,生于1963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马杰与梁金奇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