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杰与执行梁金奇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杰,梁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马杰,男,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梁金奇,男,生于1963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马杰与梁金奇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