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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冠新、李瑞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李冠新,李瑞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432号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56号1号楼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935A。负责人:陈业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冠新,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李瑞珺,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冠新、李瑞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