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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记与张海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记,张海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28号原告:焦记,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海听,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县。原告焦记与被告张海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9日,焦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0.42元,减半收取计1295.21元,由焦记负担。审 判 长  邱于义审判���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颜永春速 录 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