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与范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范恩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816号原告XX,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恩建,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范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经法院向原告释明提供有关证据后可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以便公告送达。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秀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