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花连东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574号之二被执行人:花连东,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花连东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苏098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刑事判决书中的退赔事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查控措施,被执行人花连东名下的苏J×××××小汽车暂无法采取实物扣押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