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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师林、杨亚南等与石相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林,杨亚南,石相才,陈广芝,石磊,石青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847号原告:师林,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杨亚南(又名杨亚楠),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石相才(又名石向才),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广芝,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石相才之妻。被告:石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石相才长子。被告:石青华,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石相才次子。原告师林、杨亚南诉被告石相才、陈广芝、石磊、石青华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师林、杨亚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林、杨亚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林、杨亚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计1227.5元,由原告师林、杨亚南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