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师林、杨亚南等与石相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林,杨亚南,石相才,陈广芝,石磊,石青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847号原告:师林,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杨亚南(又名杨亚楠),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石相才(又名石向才),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广芝,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石相才之妻。被告:石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石相才长子。被告:石青华,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石相才次子。原告师林、杨亚南诉被告石相才、陈广芝、石磊、石青华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师林、杨亚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林、杨亚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林、杨亚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计1227.5元,由原告师林、杨亚南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