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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饶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兴隆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HAPOT。法定代表人:郭华,理事长。被执行人:饶驷,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湘122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饶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420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178元;执行费1282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饶驷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