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911号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李运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洪董事长。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4.00元,由原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赖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