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河北谊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河北谊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135号原告:张建红,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谊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20746780。法定代表人:张朋英,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志辉,系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欣欣,系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红与河北谊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建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张建红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 晓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