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智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134号原告智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智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七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阿木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申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