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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芝益与宁海威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芝益,宁海威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273号原告:姚芝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宁海威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58285053M)。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戴鑫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芝益与被告宁海威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姚芝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姚芝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芝益撤诉。审 判 员 于水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