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意达保温耐火建材销售处与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意达保温耐火建材销售处,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意达保温耐火建材销售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203栋22号商服。负责人王海英。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运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意达保温耐火建材销售处与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意达保温耐火建材销售处申请对本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禹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