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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传恩、梁健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传恩,梁健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87号申请执行人何传恩,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梁健学,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壮族,教师,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87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梁健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87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