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伟与程宗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伟,程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702号申请执行人:程伟,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中心医院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程宗保,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程伟与程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50元、应向法院缴纳执行费361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5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