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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0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新启与周连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启,周连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065号原告:郭新启,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娣,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连省,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新启与被告周连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启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6元,减半收取312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643元,由原告郭新启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民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