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937号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及移送执行机关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4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4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4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4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