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程新兵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程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33号。负责人:张剑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新兵,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程新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程新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贷款本金23393.82元、利息1311.38元、滞纳金659.04元、消费手续费322.72元(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暂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1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执行人程新兵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6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