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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X诉黄波潮、罗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黄波潮,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黄波潮被执行人罗艳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黄波潮、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波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罗艳对黄波潮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波潮均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波潮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罗艳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浏阳市奥园广场住房一套(权证号码为xxxxxx**),该房产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另查明,黄波潮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黄波潮、罗艳的银行帐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波潮、罗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已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波潮、罗艳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上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6、本院已于2017年8月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态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罗艳名下房产,亦未向本院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目前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汤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