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琳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琳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177号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从刚,公司员工。被告:沈阳琳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琳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