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金荣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金荣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8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金荣,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金荣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应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5时40分许,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明楼派出所民警方进斌接110指令后同辅警潘某一起至宁波市鄞州区东外滩公寓X幢X室处理自杀事件。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应金荣因对民警抢救方式有异议,后不听劝告,用拳头多次击打民警方某头部并致警帽被打落在地。同日6时许,被告人应金荣在宁波市第三医院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应金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毕某、陈某、潘某,4的证言,宁波市三台合一接处警综合单,出警情况说明,方某的人民警察证,门诊病历,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金荣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金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的14天也予折抵,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