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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照华、张胜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照华,张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李照华,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张胜昌,男,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李照华申请执行张胜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现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