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科菊与王科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菊,王科林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766号原告:王科菊,女,生于1973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代理人:蒲东,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科林,男,生于1972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代理人:娄贵昌,会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科菊诉被告王科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科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科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科菊负担。审 判 长 袁朝德人民陪审员 李树银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