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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源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76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源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康中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源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皖12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皖民终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皖12民初6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案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杨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