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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财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永年县正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赵永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年县正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赵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47号申请人:永年县正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107国道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赵坡,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永祥,男,1972年6月6日生,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人永年县正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永祥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永年县正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永祥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雅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