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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明进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进,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初99号原告黄明进,男,汉族,1960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陈学梅,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2199号涌泉工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10041637393。法定代表人柯振敏,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文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明进诉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进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进负担。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蓝水凤人民陪审员  高月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谢正琰速 录 员  林惠端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