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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克平与査汪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平,査汪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830号原告:许克平,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査汪义,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原告许克平与被告査汪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许克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克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生人民陪审员  李邦春人民审判员  郝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查振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