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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姜宜平、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宜平,陈斌,陈贵龙,罗林英,陈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95号申请人:姜宜平,男,汉族,1975年2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陈斌,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陈贵龙,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罗林英,女,汉族,1972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陈文燕,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宜平与被申请人陈斌、陈贵龙、罗林英、陈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宜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斌、陈贵龙、罗林英、陈文燕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万仁文、姜结娥以其共有的位于青云谱区洪都生活区长江装饰楼XX单元XX室(第XX层)房产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斌、陈贵龙、罗林英、陈文燕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万仁文、姜结娥共有的位于青云谱区洪都生活区长江装饰楼XX单元XX室(第XX层)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