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恩雄与郑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雄,郑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9259号原告:陈恩雄,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君明,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恩雄与被告郑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款至今未还。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君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恩雄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郑君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