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许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6刑初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于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山亭区。1998年至案发时任山亭区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二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彤、马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14日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2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山城街道办事处进行善固村沼气池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沼气池建设数量、开具假发票等方式,骗取国家农村沼气池配套建设资金47600元。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山城街道办事处进行善固村沼气池建设工作的便利,骗取并侵吞国家农村沼气池配套建设资金4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贪污罪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自1998年至2016年6月担任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山城街道办事处进行善固村沼气池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沼气池建设数量、开具假发票等方式,骗取国家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补贴资金476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涉嫌贪污国家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29日向侦查机关退缴涉案赃款476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自1998年至今任善固村的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我们村的账目实行“村帐镇管”,但是我管我们村的钱,村里什么支出都得经我手。2011年至2014年,山城街道办事处农业办让我们村建沼气池,说每个池子上级补贴3400元,不用村里和村民出钱,第一批建沼气池,我找杨某建18个沼气池,山城街道办事处农业办的徐某银找到我说段庄村有半个沼气池,从我们村出料,这样我让杨某开62900元的发票,也就是正好18.5个沼气池的钱。2012年上级又让建第二批沼气池,村民也不用出钱,我又让杨某建了14个沼气池,徐某银知道后嫌建的少,说建少了上级不给拨钱,我当时想既然街道让多建,不如虚报几个,多报出来的钱我自己留着花,于是在年底的时候我让杨某开了18个沼气池的发票钱。我让杨某开完发票后,我就想既然只要有发票,街道就让下账报销,我不如再多开几个,再多虚报些钱自己花,于是在2013年初,我到山亭区国税局开了一张34000元的沼气池工程款发票。这两张发票都在村里下账了,一张是61200元,另一张是34000元,第一张发票中有4个沼气池也就是13600元是我虚报的,第二张发票34000元全部是我虚报的,总共是47600元。第二张发票是以我大舅哥朱某的名义开的,他根本不懂沼气池建设,他们村也没有沼气池。山城街道办事处拨付我们村的沼气池补贴的钱,都是我和村文书郭某去农业办领回来的,这些钱拿到后都是放在我手里,由我再给杨某结算工程款。我虚报出来的钱都让我用于日常花销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山城街道办事处前官庄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1年时,上级财政部门拨款给善固村建沼气池,山城街道办事处的郗涛勇书记说今年建沼气池的项目给了善固村,善固村书记许某某让杨某给善固村建沼气池,许某某代表村里和杨某签的合同,约定每个池子给杨某3400元钱。2011年给善固村建了32个池子,但开发票时许某某让杨某开36.5个池子的钱,许某某说上级部门经常到村里来要吃喝招待,村里没钱,就让杨某多开4个池子的钱,另外那半个池子是有个已经建好的池子但是还没有装料及安装沼气的配件,徐某银让杨某给配套上,费用算在善固村上。2、证人朱某(山城街道办事处西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其未建过沼气池,也没有在善固村领过沼气池补贴的钱。3、证人王某(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出纳)的证言,证实,其是善固村的出纳,但许某某一直管着村里的钱,村里的支出都需由许某某经手。知道许某某经办村建沼气池以及许某某虚报沼气池数量,冒领国家沼气池配套资金的事情。4、证人郭某(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文书)的证言,证实,其是善固村的文书,2011、2012年,财政部门拨付的沼气池建设补贴款都是由许某某经办并领取的款项,但并不清楚许某某具体怎样办理的。5、证人夏某(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副书记)的证言,证实,其是善固村的党支部副书记,许某某任善固村党支部书记20多年了,上级部门拨款给善固村建沼气池,每个池子拨款3000多元,村里的沼气池是杨某分两次建的。(三)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信息。2、沼气池工程合同书,证实,许某某代表善固村和杨某签订的建设沼气池的合同。3、任职证明,证实,案发时许某某系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党支部书记。4、票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贪污款47600元。5、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情况。6、收款、收据、证明、收条、记账凭证、发票等票据,证实,善固村修建沼气池项目相关资金往来情况、国家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的性质及山城街道办事处已向善固村拨付该资金。7、《山东省农业厅关于2011年国家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国家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系国家财政拨付的公款。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善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经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依法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47600元。(已缴至侦查机关,由侦查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满建农审 判 员 郝平平人民陪审员 韩邦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