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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762号原告: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四口塘社区(红烛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朱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荣,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提供),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汪平刚。原告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