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大明与张绪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大明,张绪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3民初1412号原告:石大明,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绪林,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龙。原告石大明诉被告张绪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大明,被告张绪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绪林将其毁坏的公路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绪林2012年因开挖宅基地导致原告修建的公路毁损长达10米,现我需运输建筑材料对老家的房屋进行维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损毁的公路恢复原状并赔偿我损失2000元。被告张绪林辩称:原告石大明所称公路系文丰乡滚子岭村1组村民2001年投工修建的简易组级公路,因使用该路的居户大多已经搬离,该路闲置已达10余年,现公路损毁系无人管理维修所致,与我建房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大明与被告张绪林均系竹山县文丰乡滚子岭村1组村民。2001年,竹山县文丰乡滚子岭村为解决原告等村民的出行问题,组织该村1组村民修建了一条通往原告等6户村民院落的简易公路,后该院落村民陆续搬离居住区域,该简易公路长期闲置,加之无人管理维修,现公路多处塌陷。该村近期进行通村路水泥路面硬化时已将该争讼公路与水泥路接口处挖断,被告在该处垒砌简易石岸,并将一段路面改作菜地。现原告石大明以被告张绪林2012年建房开挖宅基地致使公路塌陷为由,要求被告张绪林将损毁公路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石大明与被告张绪林争讼的公路系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组织村民修建的组级简易公路,作为该公路的使用人,原告享有该公路的通行权及对其通行权造成损害的请求保护权;但原告不是该公路的所有权人,无权就公路损毁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争讼公路损毁原因问题上,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争讼公路塌陷系被告开挖宅基地的行为所致,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该公路发生蹋陷主要是年久失修,长期无人管理维修造成的,原告诉称被告行为致使公路塌陷的主张无事实和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张绪林在争讼公路与村级水泥路接口处垒砌石岸及改种菜地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等他人的通行权,应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绪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除争讼公路与村级水泥路接口处垒砌的石岸并将耕种的路面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石大明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绪林负担150元,原告石大明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申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