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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詹奉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詹奉佳,杨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1446K。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东明,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奉佳,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杨秋林,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甬仲金字第327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詹奉佳、杨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詹奉佳、杨秋林的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由于邮寄全部被退回,于2017年7月6日,到杨秋林住所地直接送达上述法律文书。2、于2017年6月4日在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了对詹奉佳、杨秋林的银行账号、存款情况和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詹奉佳名下有3辆汽车,詹奉佳、杨秋林名下有零星存款。3、于2017年6月7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屋登记进行查询,反馈无房屋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8日在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8日在长沙县工商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进行查询,反馈有杨秋林为法定代表人的长沙波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实,长沙波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住所地现××长沙县湘龙风畅汽车用品商行,于2017年8月7日询问被执行人杨秋林,其供述成立该公司只经营1个多月,公司注册的住所只租赁两个月。6、于2017年6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詹奉佳名下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赣J×××××和车辆品牌为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赣J×××××,查封期限为二年;7、于2017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詹奉佳名下车辆品牌为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湘A×××××,查封期限为二年;8、于2017年6月8日在长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秋林在长沙波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20万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9、于2017年8月7日,我院依法对詹奉佳、杨秋林的住所进行搜查,并作出了(2017)赣03执36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詹奉佳、杨秋林各拘留十五日,当日将杨秋林关押到萍乡市看守所进行拘留。10、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詹奉佳、杨秋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提前解除对杨秋林的拘留措施,本院依法提前解除对杨秋林的拘留措施,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执行费25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甬仲金字第32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宁审判员  王葵审判员  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