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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堂翠与刘燕龙、刘燕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堂翠,刘燕龙,刘燕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307号原告:袁堂翠,居民。被告:刘燕龙,居民。被告:刘燕虎,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堂翠诉被告刘燕龙、刘燕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袁堂翠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进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