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甘志光申请执行游国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志光,游国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01执5号申请人甘志光,男,53岁,汉族,西昌市人,住西昌市长安中路***号*****号。被执行人游国风,男,50岁,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西昌市健康路***号。身份证号513522196712301414.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和恒生)欠被执行人游国风160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三和恒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和恒生协助扣款并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支付;2017年6月21日本院再向三和恒生发出《责令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37条、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郑成轩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喻 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