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潘志云、房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云,房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211号申请人:潘志云,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房文涛,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潘志云与被告房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志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文涛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潘志云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的存款51000元(账号:41×××74)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志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房文涛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潘志云提供作为担保的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的存款51000元(账号:41×××74)。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潘志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邱淑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雯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