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智,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0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13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曾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井口东丰化工厂往先锋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井口二塘村铁路桥下,因观察不够与躺在道路中间的行人孙某接触,造成被害人孙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曾智驾驶肇事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曾智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经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孙某符合多器官损伤死亡特征。2017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曾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智与被害人孙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曾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2000元,此款已支付完毕。孙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曾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曾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