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荥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甘治鹏与杨明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治鹏,杨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荥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甘治鹏,男,出生于1967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荥经县。被告杨明康,男,出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治鹏诉被告杨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审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治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原告已预交),由荥经县人民法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