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广禄与黑龙江荘施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禄,黑龙江荘施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3201号原告陈广禄,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姜庆慧,黑龙江金圣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荘施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东风村义兴屯法定代表人王连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磊,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陈广禄诉黑龙江荘施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广禄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庆慧、黑龙江荘施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荘施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广禄诉称,2015年8月1日陈文禄受雇于荘施美公司,2015年9月14日陈文禄在荘施美公司处工作时摔伤,陈文禄于2015年11月份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被驳回,因陈文禄受伤后的各种费用荘施美公司迟迟不主动赔偿。诉讼请求:1、荘施美公司赔偿陈文禄医疗费12900元、租房费用4920元(其中包括用电费420元),以上费用暂定为1782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待鉴定后再追加);2、诉讼费由荘施美公司承担。荘施美公司辩称,陈广禄不是荘施美公司的职工,荘施美公司没有雇佣过他,他怎么摔的公司不知道,如果说确定劳务关系,需参照以下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务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工资卡等证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陈广禄提交的证据三录音一份,因陈广禄自认原始录音的载体手机已经丢失,陈广禄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2、对证据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下载文档、证据五证人证言、证据八证人证言、证据九的照片,上述证据未能与原告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相互佐证,故荘施美公司的异议成立,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3、陈广禄提交的证据六医疗费票据、证据七医疗费欠条、证据十司法鉴定申请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陈广禄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医疗费的金额,陈广禄自认的欠哈尔滨市道外区民富村卫生室医疗费金额,陈广禄在举证期间已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的事实,荘施美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4日,陈广禄从二楼房盖掉下摔伤,受伤后被送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诊断检查结果为左胫腓骨骨折等多处骨折。当日陈广禄转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富村卫生室治疗,治疗至2016年3月29日,欠该卫生室医疗费12700元。2016年4月1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广禄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荘施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陈广禄与荘施美公司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裁决于2016年4月21日送达陈广禄,2016年4月26日送达荘施美公司。举证期间,陈广禄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一份,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进行司法鉴定。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陈广禄以受雇于荘施美公司在工作中受伤为由,诉请赔偿,但陈广禄举示的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未确认陈广禄与荘施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广禄在庭审中未举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故对于陈广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广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元(陈广禄已预交),由陈广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秀英审 判 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