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蒙子活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子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5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子活,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1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子活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代建、周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子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蒙子活去到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154号批发市场附近,手持镊子伸入被害人肖某1裤袋扒窃财物时,被周围群众发现。被害人肖某1制止并抓捕被告人蒙子活过程中,被告人蒙子活持镊子威胁被害人肖某1,并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左手第四指远端指间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日,公安人员接警至现场将被告人蒙子活抓获归案,并起获镊子一把。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蒙子活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当庭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蒙子活归案后拒不认罪,没有如实供述罪行;2.被告人系犯罪未遂;3.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刑,于2016年6月释放后同年9月又再次犯罪,系累犯,悔改表现非常差。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蒙子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蒙子活提出其携带镊子准备盗窃,但尚未盗窃成功就被发现并被打,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用镊子威胁被害人,认为其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以盗窃罪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蒙子活去到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154号批发市场附近,持作案工具镊子伸入被害人肖某2的裤袋准备扒窃财物时,被周围群众发现并提醒被害人,后被害人肖某2和群众合力将被告人蒙子活抓获。公安人员到场后起获上述作案工具镊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肖某2的陈述:我被人扒窃,我来派出所反映情况。2016年9月11日10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批发市场,当时我刚修好我的车轮,将车轮子抗在我的肩头,正在返回我卖菜的摊位。突然我听到有人喊“夹钱了,夹钱了”,然后我就扭过头向后看,看到有名男子拿着长夹子伸进我的裤兜内,我就拿着车轮向该男子身上砸去,接着周围的群众和我就一起将该男子抓住。我听到有人提醒时就马上反身抓住我的钱,对方抽回镊子放回他口袋里。那男子使用的是长约20厘米的铁夹子,我左边口袋里放了二三千元钱,我没有被对方成功扒窃到物品。我的左手无名指受伤,没有什么大碍。该男子嘴角有受伤,是周围的群众在抓住他后打了他几下。他没有用镊子威胁我,镊子被他放回口袋就没有再拿出来。我有用车轮砸他,他抓住我衣领,我也抓住他衣领,周围人来抓他,他有挣脱动作。但我确实不清楚我的手指怎么受伤的,对方没有用拳脚殴打我。被害人肖某2对被告人蒙子活的照片进行了有效的辨认。2.证人肖某3的证言:2016年9月11日上午,我在市场卖菜时,看到离我约100米的地方有人和肖某2纠缠在一起,肖某2抓住对方衣服,小偷不断扭动,想逃走。我过去时,看到周围有很多群众,我没有看到对方拿出镊子反抗,也没看到对方打被害人。我不知道被害人肖某2的手指是怎么受伤的。3.证人肖某4的证言:我是来反映一宗扒窃案的相关情况。2016年9月11日早上9时30分许,我在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154号附近卖菜,看见一名男子鬼鬼祟祟的在附近徘徊寻找目标,他发现目标后就上前靠近,接着从右边裤袋拿出夹子并准备扒窃卖菜的事主。我就对那名事主说后面有小偷,事主得知后立即抓住小偷的手不让其离开,小偷没有扒窃成功。该名小偷是名男子,年约30岁,身高167厘米,身材偏胖,黑发平头,身穿灰色衣服(衣服中间靠上位置有灰绿色图案),浅蓝色牛仔中裤,绿鞋带跑鞋。小偷扒窃用的是一把长约20厘米的铁质夹子,他被事主抓住后拼命挣扎。证人肖某4对被告人蒙子活的照片进行了有效的辨认。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到现场抓获被群众控制的被告人蒙子活,扣押镊子1把(长约20厘米)。5.被害人肖某2、证人肖某4及被告人蒙子活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镊子的照片进行了指认。6.被告人蒙子活的身份信息查询及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蒙子活的身份情况,作案时为成年人。7.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蒙子活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8.尿检报告及被告人蒙子活对该结果的指认照片,经检测吗啡呈阳性。9.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花公(司)鉴(法临)字[2016]10078号、100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肖某2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左手第四指远端指间关节脱位,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蒙子活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下唇挫伤、颈部划伤超过5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被告人蒙子活的供述:2016年9月11日9时许,我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154号门口,尾随一名男子想扒窃他身上的财物,后来他怀疑我扒窃,附近的男子就冲过来殴打我。我没有殴打被害人。我身上有扒窃用的不锈钢夹子,约20厘米长。夹子是我在网上购买的,自己再加点502上去,方便扒窃。现在夹子被派出所扣押了。我有吸食毒品海洛因。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子活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蒙子活在被抓捕过程中,被害人和证人证实被告人蒙子活有挣脱的情形,但不能证实被告人蒙子活具有“对前来抓捕人员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且被害人肖某2证实被告人蒙子活并未对其拳脚殴打,也未持镊子对其进行威胁,故被告人蒙子活犯盗窃罪的性质并未发生转化,不应以抢劫定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被告人蒙子活持镊子威胁被害人、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蒙子活提出其行为属于盗窃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蒙子活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蒙子活持镊子盗窃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蒙子活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蒙子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子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敏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一七年八月九日判员代理书 记 员 江静敏刘亚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