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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永富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12号燕春明:你为徐永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2)泰海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中刑终字第0113号刑事裁定,以“徐永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徐永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申诉理由,经查,徐永富与王祥、夏素进第一次到四川之前已经与王杰有所联系。王杰也向徐永富提出了帮忙购买毒品的要求并指使王祥、夏素进到成都后就与徐永富联系。王祥、夏素进对成都的毒品购买渠道并不了解,徐永富对促成交易起了重要作用。王祥、夏素进均证实徐永富对购买的毒品用于贩卖是知情的。徐永富在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系为贩卖的情况下居间介绍购买,在共同犯罪中不仅起了上下线之间的联系作用,其还直接参与毒品买卖、垫付了毒资、获得了利益,不应认定为从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