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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张清波悬赏广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张清波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6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经营者:侯召来。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花,女,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格,男,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波。上诉人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因与被上诉人张清波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决赛开始前,主持人当场宣布“有洒酒、漏酒或者剩酒量超过一玻璃杯的将不参与最终名次的评选”的比赛规则,所有参赛者均表示了解,应当视为对广告人的要约做出了承诺。被上诉人喝酒过程中洒酒、漏酒,没有完全履行义务,不应视为完成了悬赏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行为;2.商业娱乐活动也应秉承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信念,被上诉人通过洒酒、漏酒这种投机取巧的手段违反了诚信原则,获得的成绩应予取消。张清波未答辩。张清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冠军奖品共计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9日起被告举办了“第一届拼酒大赛”。原告在活动期间多次获得日冠军,总决赛中又获得总冠军,但总冠军奖品至今未颁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通过宣传材料公布在被告青岛店、即墨店、时光隧道烤吧和夏庄时光隧道店举办“第一届拼酒大赛”,比赛分“谁与争锋”和“巅峰对决”两个阶段,其中“巅峰对决”定于2016年6月19日决赛,决赛地点暂定被告时光隧道烤吧(景园假日酒店)。比赛规则:第一阶段15天选出的60位日冠军齐聚味在服务区时光隧道烤吧,进行连吹2瓶比赛,用时最短者,酒剩最少者胜出。比赛奖品:参加决赛的均可获得价值200元黑茶一份;冠军:味在服务区充值卡6666元+景园假日酒店豪华大床房一晚+景园假日酒店自助餐卷2张+湖南安化黑茶+易生缘1800元人文书院心灵禅修课+书法课共6节。宣传材料第二页印有“不懂为什么就是突然想打个广告”、“味在服务区行者的食堂吃货的饭庄”,页面左侧用小字标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原告在被告举办的拼酒大赛第一阶段“谁与争锋”中多次获得日冠军,且被告按照约定兑现奖品给原告。2016年6月21日晚,决赛在被告即墨店举行,原告参加决赛并在比赛中第一个喝完酒,喝完酒放酒瓶过程中喷出了酒。比赛当晚没有宣布比赛成绩。一审法院认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通过宣传材料向不特定主体发出邀请,如果完成特定行为即获得奖品,该行为构成要约。原告参加第一阶段比赛屡次胜出,获得了决赛资格,并在被告举办的决赛中第一个喝完酒,完成了被告宣传材料中的特定行为,即获得要求支付奖品的权利。被告辩称原告在决赛中洒酒违反比赛规则,而被告的宣传材料上关于规则的规定中没有写明不能洒酒,被告也无法证明在赛前告知参赛者不能洒酒的比赛规则。即使是宣传材料上用小字标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告事后做不利于参赛者的解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录像中原告在喝完酒放酒瓶的过程中,确实有酒喷溅而出,法院认为被告举办拼酒大赛活动目的在于提升饭店人气,有一定的商业广告目的,该比赛不同于专业比赛,系娱乐性商业活动,比赛过程中的少量漏酒、洒酒,如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或作弊,应对参赛者的成绩予以认可。决赛当晚被告没有公布比赛结果,也没有兑现奖品,被告辩称比赛有兑现的参赛者,但没有举证支持其说法,故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在拼酒过程中确实有洒酒行为,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奖品金额为1万元,故酌定被告支付原告7000元。判决:一、被告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清波报酬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清波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件经多次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问题是:参赛过程中是否违规,成绩是否有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决赛在上诉人味在服务区即墨分店举行,张清波参加了决赛。张清波在比赛中第一个喝完酒,喝完酒放酒瓶过程中喷出了酒。比赛当晚没有宣布比赛成绩。本院经查明,上诉人宣传材料上关于规则的规定中并没有写明不能洒酒,也无法证明在比赛前告知各位参赛者不能洒酒的比赛规则。即使是宣传材料上用小字标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上诉人事后做不利于参赛者的解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被上诉人在喝完酒放酒瓶的过程中,确实有酒喷溅而出,本院认为上诉人举办拼酒大赛活动目的在于提升饭店人气,有一定的商业广告目的,该比赛不同于专业比赛,有着一定的娱乐性商业活动,比赛过程中即是出现少量漏酒、洒酒,如未超过必要限度,应对参赛者的成绩予以认可。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关于决赛当晚比赛现场没有当场公布比赛结果,也没有兑现奖品,上诉人作为拼酒大赛的组织者,比赛程序不够严谨、透明,缺乏一定的组织比赛经验。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 涛审判员 杨海东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梅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