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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邹晓惠,徐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异21号异议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淑敏,经理。申请执行人邹晓惠。被执行人徐士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晓惠与被执行人徐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诉称,贵院作出的(2017)辽1102执181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士权名下的辽L282**青专牌大型货运汽车系被执行人抵账给异议人的车辆,但由于被执行人徐士权原因车辆至今尚未过户。贵院所作裁定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裁定。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士权因私自将异议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在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砼货款取走,被执行人徐士权于2016年4月8日与异议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承诺:本人(被执行人徐士权)自愿将自有的两台商砼运输搅拌罐车作价22万元冲抵拖欠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的欠款(车牌号分别为辽L282**、辽L282**)。嗣后,该两辆车辆由异议人占有使用至今。另查,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辽1102执18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徐士权名下的车牌号为辽L282**商砼运输搅拌罐车予以查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查封裁定书、被执行人徐士权出具的抵账承诺书及领款收据、异议人的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士权于2016年4月8日为异议人所出具的“承诺书”内容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四分公司在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接收并占有被执行人徐士权所抵账的车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辽1102执181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