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腾飞板材经营部装饰材料经营部与王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腾飞板材装饰材料经营部,王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972号之一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腾飞板材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路1151号板材区23栋35号商铺。经营者:赫震,男,该经营部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玉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龙,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腾飞板材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王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腾飞板材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晓龙价值305112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王晓龙价值30511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葛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