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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福山区清洋鑫泉钢模租赁处、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山区清洋鑫泉钢模租赁处,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福山区清洋鑫泉钢模租赁处,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冻结9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