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兴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武昌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李婷婷,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兴云,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申请执行人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兴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冯兴云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兴云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52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元、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兴云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