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田启江与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启江,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602号原告:田启江,男,生于1961年7月1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沿江路水都风情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797683571。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公司经理。原告田启江与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田启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启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349元,减半收取2674.5元,由原告田启江负担。审判员 张晓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