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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连锋、黄立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锋,黄立峰,刘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141号申请执行人:连锋,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财、李珊珊,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黄立峰,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刘寿清,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立峰、刘寿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3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