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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行审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001行审190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811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常春梅,济源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会主席。被执行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时代广场西)。法定代表人薛剑飞。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济人社监理字【2016】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工资40000元及工资赔偿金20000元,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济人社监理字【2016】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济人社监理字【2016】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为工资40000元及工资赔偿金20000元。审判长  李小龙审判员  晋巧霞审判员  王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