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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银胜申请赵志峰、李丹、赵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银胜,赵志峰,李丹,赵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36号申请执行人:罗银胜,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州市。被执行人:赵志峰,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李丹,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赵志峰之妻。被执行人:赵秋林,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罗银胜与赵志峰、李丹、赵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了(2017)湘0521民初2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李丹座落于邵东县开发区竹岭路—自来水公司家属楼2栋,产权证号码为20170000205的房屋和被告赵秋林座落于邵东县开发区金鸡路,产权证号码为00008103、00008102,座落于邵东县两市镇金龙路,产权证号码为00004006,座落于邵东县两市镇兴华路,产权证号码为00004737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买卖及其他处分该房产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丹座落于邵东县开发区竹岭路—自来水公司家属楼2栋,产权证号码为20170000205的房屋和被执行人赵秋林座落于邵东县开发区金鸡路,产权证号码为00008103、00008102,座落于邵东县两市镇金龙路,产权证号码为00004006,座落于邵东县两市镇兴华路,产权证号码为00004737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买卖及其他处分该房产之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