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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采渫与陈烈光、查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采渫,陈烈光,查来福,林瑞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858号原告:陈采渫,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烈光,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查来福,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瑞晓,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陈采渫与被告陈烈光、查来福、林瑞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采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采渫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陈采渫负担。审 判 长  颜遐通人民陪审员  方天星人民陪审员  梁建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赖育升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公众号“”